修改后的专利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,专利法实施细则也正在修改过程中。为在审查实践层面保障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,国知局对《专利审查指南》中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配套规定部分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工作。
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:
一是外观设计制度完善的相关规定,涉及局部外观设计及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申请文件要求和审查标准、外观设计明显区别的审查、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、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提交及审查程序等;
二是与专利合作条约相关的程序性规定,涉及援引加入、优先权恢复、增加、改正等;
三是专利权期限补偿相关规定,涉及专利授权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期限补偿;
四是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规定,涉及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和撤回、开放许可的登记和公告、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和备案、费减手续的办理等;
五是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无效案件审查相关规定,涉及请求书和证明文件的提交、审查顺序、审查基础、审查状态和结案通知;
六是应对疫情等突发事件的相关规定,涉及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、期限的依职权延长;
七是为了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相关规定,涉及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的审查、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、复审和无效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、权属纠纷当事人参加无效宣告程序的规定、延迟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判断及示例;
八是为了落实“放管服”要求的相关规定,涉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、允许彩色附图提交、摘要附图提交方式的简化、强制代理委托的例外、分案申请手续的简化、序列表提交要求的简化等;
九是机构改革相关规定,涉及专利复审委员会表述的适应性修改等。
点击查看《专利审查指南》修改对照表文件。